(网经社讯)7月24日消息,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要求,经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33款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
出品 | 网经社
作者 | 无痕
审稿 | 云马
配图 | 网经社图库
13类违规 33款APP被通报
1、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比陌》(1.1.2,百度手机助手)。
2、未逐一列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涉及14款移动应用如下:
《映客直播》(9.7.25,华为应用市场)、《悦享家生活》(9.7.1,华为应用市场)、《小盒学习》(5.2.04,华为应用市场)、《宝宝树孕育》(9.91.2,华为应用市场)、《花生日记》(6.3.0,小米应用商店)、《Nico》(8.32.2,VIVO应用商店)、《零售云》(8.32.0,VIVO应用商店)、《己陌》(1.8.88,应用宝)、《本地陌聊》(5.3.2,VIVO应用商店)、《爱文漂流瓶》(2.0.3,VIVO应用商店)、《一起作业》(3.8.24.10009,VIVO应用商店)、《萤石云视频》(7.2.19.250609,豌豆荚)、《即陌》(1.0.12.2,豌豆荚)、《连信》(6.4.6,豌豆荚)。
3、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即陌》(1.0.12.2,豌豆荚)。
4、在申请收集用户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Nico》(8.32.2,VIVO应用商店)。
5、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涉及3款移动应用如下:
《零售云》(8.32.0,VIVO应用商店)、《一起作业》(3.8.24.10009,VIVO应用商店)、《即陌》(1.0.12.2,豌豆荚)。
6、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用户授权范围。涉及14款移动应用如下:
《宝宝树孕育》(9.91.2,华为应用市场)、《花生日记》(6.3.0,小米应用商店)、《情多多》(9.6.8,应用宝)、《Nico》(8.32.2,VIVO应用商店)、《零售云》(8.32.0,VIVO应用商店)、《己陌》(1.8.88,应用宝)、《爱文漂流瓶》(2.0.3,VIVO应用商店)、《返利》(9.61.0,百度手机助手)、《约桃》(2.0.6,应用宝)、《相机360》(9.9.48,百度手机助手)、《萤石云视频》(7.2.19.250609,豌豆荚)、《即陌》(1.0.12.2,豌豆荚)、《连信》(6.4.6,豌豆荚)、《心遇》(2.6.0,豌豆荚)。
7、配置文件中声明的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超出相关功能的必要范围。涉及3款移动应用如下:
《宝宝树孕育》(9.91.2,华为应用市场)、《陌生》(1.1.0,华为应用市场)、《万能遥控》(7.1.5,应用宝)。
8、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相关功能的必要范围。涉及3款移动应用如下:
《花生日记》(6.3.0,小米应用商店)、《附近陌生人欢聊》(3.0.2,OPPO软件商店)、《萤石云视频》(7.2.19.250609,豌豆荚)。
9、实际收集个人信息的频率超出相关功能的必要范围。涉及14款移动应用如下:
《得间免费小说》(5.4.2.1,华为应用市场)、《糖豆》(8.5.3,华为应用市场)、《映客直播》(9.7.25,华为应用市场)、《小盒学习》(5.2.04,华为应用市场)、《宝宝树孕育》(9.91.2,华为应用市场)、《花生日记》(6.3.0,小米应用商店)、《ZAKER》(9.1.4,OPPO软件商店)、《爱聊》(6.0.6,OPPO软件商店)、《附近陌生人欢聊》(3.0.2,OPPO软件商店)、《驾校宝典》(1.12.18,应用宝)、《车来了》(4.67.0,OPPO软件商店)、《爱文漂流瓶》(2.0.3,VIVO应用商店)、《一起作业》(3.8.24.10009,VIVO应用商店)、《扫描全能王》(6.91.0.2507020000,VIVO应用商店)。
10、提前要求用户打开非当前功能所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涉及5款移动应用如下:
《万能遥控》(7.1.5,应用宝)、《Nico》(8.32.2,VIVO应用商店)、《陌趣》(1.0.0,应用宝)、《扫描全能王》(6.91.0.2507020000,VIVO应用商店)、《即陌》(1.0.12.2,豌豆荚)。
11、强制要求用户打开非必要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涉及2款移动应用如下:
《爱文漂流瓶》(2.0.3,VIVO应用商店)、《扫描全能王》(6.91.0.2507020000,VIVO应用商店)。
12、强制要求用户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涉及2款移动应用如下:
《Nico》(8.32.2,VIVO应用商店)、《爱文漂流瓶》(2.0.3,VIVO应用商店)。
13、广告存在误导、欺骗用户行为。涉及3款移动应用如下:
《随手电筒》(7.0.3,应用宝)、《小伴龙》(10.3.6,小米应用商店)、《Nico》(8.32.2,VIVO应用商店)。
上期通报的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的45款违法违规移动应用,经复测仍有8款存在问题,相关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已予以下架。(注:以上所列移动应用检测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9日)
屡禁不止的深层逻辑:利益驱动下的集体侥幸
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今天,为何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依然如此猖獗,甚至出现“屡教不改”的下架应用?其背后的逻辑令人深思:
1、数据暴利的巨大诱惑:用户数据是数字时代的“新石油”,是“金矿”。精准的用户画像、行为数据能带来极其可观的广告收益、个性化推荐价值、用户洞察乃至金融风控价值。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许多企业难以抗拒过度收集、滥用数据的冲动。
2、违法成本相对低廉: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与数据黑产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目前的处罚力度(罚款、下架等)对部分企业,尤其是那些将数据作为核心盈利模式的企业,仍显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力。“罚了还能赚回来”的心态普遍存在。
3、用户维权困境重重:普通用户面对专业性强、技术门槛高的侵权行为,普遍存在“举证难”、“鉴定难”、“维权成本高”(时间、金钱、精力)的问题。即使发现隐私被侵犯,往往也因维权路径复杂而放弃,这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
4、技术隐蔽性强,监管有难度:超范围收集、超频次收集、后台静默收集等行为,对于普通用户而言难以察觉。企业利用技术优势设置“黑箱”,给监管部门的穿透式监管带来挑战,也为违规者提供了“隐身衣”。
5、“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与行业潜规则:当行业内部分头部企业或大量应用都在“打擦边球”或公然违规时,“别人都这么做,我不做就吃亏”、“行业惯例如此”等想法便会产生。违规成为一种“潜规则”,削弱了企业的自律和敬畏之心。
6、平台审核责任未完全压实:应用分发平台(应用商店)作为“看门人”,在应用上架审核、日常监测、违规应用下架等方面,其责任意识和能力仍有提升空间。部分平台审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拦截问题应用。
守护隐私:一场需要全民参与的保卫战
面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裸奔”危机,我们并非无能为力。守护隐私,是一场需要用户觉醒、企业自律、监管亮剑、社会共治的持久战:
用户层面来看,要提升意识,做自己隐私的“守门人”:
1、权限管理要“吝啬”:安装应用时及使用过程中,仔细审查每一项权限请求。对于位置、通讯录、短信、通话记录、麦克风、摄像头、身体传感器等敏感权限,务必问清“这个应用真的需要吗?” 非必要权限,坚决拒绝或关闭(在系统设置中定期检查权限授予情况)。
2、隐私条款要“细读”:不要直接点“同意”!安装前花几分钟快速浏览隐私政策,重点关注其收集哪些信息、用于什么目的、如何存储、是否共享给第三方。对语焉不详、含糊其辞、霸王条款的应用,保持高度警惕,必要时选择放弃安装。
3、敏感信息要“慎填”: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详细家庭住址、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详细健康数据等个人敏感信息,只在绝对必要且充分信任的场景下提供。警惕应用以“完善资料”、“领取福利”、“解锁功能”等名义诱导填写。
4、旧应用要“定期清理”:长时间不使用的APP,及时卸载。它们不仅占用空间,更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沉睡入口”或后台运行的“数据小偷”。
5、举报渠道要“善用”:一旦发现应用存在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积极通过官方渠道举报:
6、关注官方通报:留意网信办、工信部、消协等官方机构发布的APP违规通报和下架信息,避免下载和使用问题应用。
监管层面则要持续亮剑,筑牢法律与技术防线:
1、常态化检测与“零容忍”执法:必须将此类专项检测和通报常态化、制度化。对检测发现的违规应用,依法从严从快处罚(高额罚款、下架、纳入失信名单等)。对于“累犯”、“情节恶劣”的应用和企业,更要加大处罚力度,让法律真正“长牙带电”,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2、穿透式监管,打破技术黑箱:监管技术和能力需要升级,不能仅停留在审查隐私政策和表面授权。应加强对应用实际后台行为的监测(如网络流量分析、沙箱检测),实现“穿透式监管”,让“说一套做一套”的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3、压实平台审核责任:强化应用商店、小程序平台等分发渠道的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建立更严格的上架审核机制、更主动的日常巡查机制、更迅速的违规应用下架响应机制。对审核不力、纵容违规的平台,同样要追究责任。
4、推动“隐私友好”技术与标准:鼓励研发和采用隐私增强技术(PETs),如差分隐私、联邦学习、数据最小化采集技术等,从技术源头降低隐私泄露风险。推动制定更细化的行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范,明确“最小必要”的具体场景和标准。
5、加强跨部门协同与国际合作: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部门职责(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需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同时,在数据跨境流动等复杂问题上,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公安部此次通报的33款应用,以及那8款“执迷不悟”被下架者,仅仅是冰山浮出水面的尖角。个人信息保护是数字化时代的重要课题之一。此次通报再次提醒我们个人信息保护任重道远。只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现象的发生,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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